一、主    旨:推展學生棒球運動,提升高中棒球技術水準,積極培養高中優秀選手,銜續高中棒球聯賽,儲備國家接續棒球人才。

二、主辦單位:教育部

三、協辦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嘉義縣政府、嘉義市政府、中華民國棒球協會、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運動總會

四、承辦單位: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

五、參賽資格:
(一)獲得教育部96學年度高中棒球木棒組聯賽前12名學校及經學生棒聯遴選小組推薦之4所學校。
(二)符合教育部96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硬式木棒組、鋁棒組聯賽規定之 在學球員。

六、比賽日期:97年1月26(六)~30日(三)

七、比賽地點:嘉義縣立棒球場、嘉義市立棒球場

八、球隊報名:
(一)日期:96年12月11日下午6時起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(星期五)下午2時截止(聯賽第2階段結束,立即開始報名)。    
(二)地點: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(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21號3樓)
TEL:02-2773-5903#33 FAX:02-2778-8902,聯絡人:陳德華0932-789-119
(三)人數:隊職員4人(領隊、總教練、教練、管理各1人)、選手:20人(含隊長)
(四)請各隊依報名格式製作光碟(解析度400×600),96/12/14下午2時前送交學生棒聯,以利比賽相關事宜使用。

九、總教練會議:
(一)時間: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(星期五)下午二時       
(二)地點:學生棒聯會議室(臺北市仁愛路三段141號12樓)
(三)會議事項:依據競賽規程說明有關比賽相關規定及附則、賽程抽籤。
(四)總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,則不另行通知。請各隊總教練務必出席,未出席者對於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。

十、競賽制度:採單敗淘汰賽制。

十一、競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最新公佈2007年版棒球規則。

十二、比賽用球及球棒: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認可之比賽用球,國際棒球總會及學生棒聯認可之純木質球棒。

十三、獎勵:教育部補助
(一)團體獎:冠、亞、季、殿各頒獎盃乙座。
(二)獎勵金:需以推展學生棒球運動及購置棒球器材之單據辦理核銷。
冠軍新台幣500,000元;亞軍新台幣300,000元;季軍新台幣200,000元;殿軍新台幣100,000元。
(三)個人獎:最佳教練獎1名、投手獎1名、打擊獎1名、全壘打獎1名、最佳九人獎,每名獎牌乙面,獎學金新台幣10,000元(個人獎項之頒發,除全壘打獎外,以進入前4名球隊成績為計算標準)。

十四、教育部補助:往返交通費(汽車客運國光號或火車莒光號票價為計算標準)及每隊每場比賽膳雜補助費新台幣3,000元。

十五、附則:
(一)球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,並領取攻守名單表格,比賽前30分鐘,提出攻守名單(打擊順序表)。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,應同時提出申請。比賽中,如對球員資格疑義,應以申訴方式提出。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疑義時,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,對於有疑義之球員,得透過承辦學生棒球聯賽工作人員『拍照存證』查核。
(二)各場比賽賽前之守備練習時間為每隊7分鐘,先攻隊伍先行守備練習。
(三)比賽採九局制,採DH制,投手每場最多投球局數為九局,投手受隔場之限制。
1. 三局內不受隔場限制。
2. 四局以上受隔場之限制。
(四)比賽需賽至分出勝負為止。
(五)兩隊得分比數,五局相差10分,七局相差7分即截定比賽。
(六)攻守先後於賽前抽籤決定。
(七)除暫停之需,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(包括一、三壘指導區)。
(八)促請裁決時,限一名教練在場,否則裁判可不予受理。
(九)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發生時,其處理方式如下
1.未滿一局之比賽,則該場比賽無效。
2.未滿五局之比賽,則該場比賽保留。
3.賽滿五局以上之比賽,即可裁定比賽。
(十)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(不得超過三人) 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第二次(含)則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,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,第四次(含)則每次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,延長賽時每三局限一次。
(十一)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(更換投手不計)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第二次(含)則需更換投手(原投手強迫退場),每場第四次(含)暫停時,則每次均需更換投手,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,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,時間以一分鐘為限,每局第二次(含)則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。
(十二)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或健保卡及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,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於攻守名單中(含預備球員),違者視為違規球員,褫奪該隊該場比賽成績。
(十三)球隊比賽時,應穿著學校球隊整齊服裝、號碼清晰之球衣。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,教練分別為28號及29號,球員為1號至20號,隊長為10號,註冊報名後即不得更改。攻守名單填寫錯誤者,判總教練離場。
(十四)為鼓勵企業、廠商、機構、團體或人士熱心參與學生棒球運動,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動及尊重學生棒球運動之教育意義與價值,聯賽比賽期間,同意學校在比賽服裝之【運動上衣左袖處】,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,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公分(72㎠),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得標示,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。
(十五)比賽中使用違規球棒時,即沒收該場比賽。
(十六)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,此15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,未於15秒內投球則計壞球一個。
(十七)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,由學生棒球聯賽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審議,其議決即為最終判決。

十六、懲處
(一)球隊違規:
1)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,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;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,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。
2)被判定棄權之球隊,取消其未賽之賽程,且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。
3)球隊一經報名,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,不得棄權;違反時,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聯賽比賽一年。 
4)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,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,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(名次),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,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聯賽比賽一年。
 (5)若違反(三)、(四)規定時,除各該懲處外,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。
 6)以上各項之「一年」,係以學年度計。
(二)球隊隊員違規:
1)參加運動競賽時,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,不得服用運動禁藥或其他違禁品。
2)不得發生互毆、毆打、干擾比賽、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;若有違反情事發生,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,並視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;如再次違反時,則處二年禁賽;如屬聚眾之行為時,則處三年禁賽。
3)若違反(一)、(二)規定時,除取消成績(名次),不予核發參賽成績證明外,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。
4)在校就學期間,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、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,簽訂任何(含商業或金錢交易)契約等行為。若有違反,經查屬實者,處該球員禁賽3學年。
5)以上各項之「一年」、「二年」、「三年」係以學年度計。
(三)球隊職員違規:
1)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,視情節輕重,處一年以上,三年以下禁賽。
2)毆打、侮辱裁判時,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,並視情節輕重,處一年以上,三年以下禁賽。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,處終身禁賽。
3)指導隊員比賽,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,處終身禁賽。
4)故意干擾比賽,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,處二年禁賽,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資格。
5)若違反(一)至(四)規定時,除取消成績(名次)外,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。
6)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,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、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,簽訂任何(含商業或金錢交易)契約行為等情事,經查屬實者,視為督導不週,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。
7)以上各項之「一年」、「二年」、「三年」係以學年度計。

十七、申訴
(一)有關球員資格問題,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、方式、程序提出。
(二)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,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,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,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,向現場審判技術委員提出;未依規定時間、方式、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,不予受理。如申訴理由未成立時,其保證金沒收,充做為本賽經費。
(三)有關本賽之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,由審判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。
(四)經審判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,對其處分有異議時,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面向學生棒聯提出申訴。提聯盟紀律委員會召開申訴會議審議,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。
(五)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,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聯提出申訴。提聯盟紀律委員會召開申訴會議審議,並以聯盟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。

十八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承辦單位修訂後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之。

十九、本比賽依據教育部2007.11.01台體(一)字第0960167425號函核定辦理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aiwanCu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